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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垄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垄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13号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法定代表人:尹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荣炳,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垄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忠长,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垄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债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垄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侯卫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