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姜海舰与高鹏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舰,高鹏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909号原告:姜海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鹏鹤。姜海舰与高鹏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姜海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姜海舰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