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姜树巍,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巍,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91号原告:姜树巍,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永丰村罗家屯。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晓红姜树巍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姜树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树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树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姜树巍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