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江星、谢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星,谢美,陈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张江星,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谢美,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陈文华,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4)丽云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在(2017)浙1125执恢41号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