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全红与郝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红,郝利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3民初368号原告:赵全红,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郝利平,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赵全红与被告郝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全红、被告郝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全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拖欠原告工资款贰万叁仟陆佰元(23600元)。事实与理由:由吕瑞峰介绍,在2015年4月到2016年1月30日在尖峰房地产海西名筑1号楼、2号楼、3号楼郝利平工地做电气安装日工,工资200元一天,至今还欠23600元,经多次讨薪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郝利平承认原告赵全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利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全红欠款2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郝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