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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得山、郝亚斌与宋永波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山,郝亚斌,宋永波,刘得山,郝亚斌,宋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得山。申请执行人郝亚斌被执行人宋永波。申请执行人刘得山、郝亚斌与被执行人宋永波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