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得山、郝亚斌与宋永波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山,郝亚斌,宋永波,刘得山,郝亚斌,宋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得山。申请执行人郝亚斌被执行人宋永波。申请执行人刘得山、郝亚斌与被执行人宋永波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