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叶兴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4刑初2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兴,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英山县。2006年10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14时许,英山县公安局禁毒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叶兴进行询问时,被告人叶兴主动交代在其租住的英山县xx镇xx巷xx楼xx室内藏有毒品。禁毒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搜查,在卧室衣柜一黑色棉袄左侧口袋中查获卫生纸包裹的透明塑料袋装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俗称冰毒)2袋、一黑色运动裤右侧口袋中查获卫生纸包裹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俗称冰毒)1袋。经公安机关称重,从被告人叶兴处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物品净重共计10.76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兴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贞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