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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伟、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静,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安丘市建设局质检站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