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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邵佳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佳,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邵佳被申请人刘洋申请人邵佳与被申请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邵佳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洋在银行存款12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邵佳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洋在你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124,000.00元为限,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用1,140.00元,由被申请人刘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光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