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因王文友申请执行其与鸡东县工商联合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王文友,鸡东县工商业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丽,职务鸡东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申请执行人:王文友,男,1957年8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镇。被执行人:鸡东县工商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胜华,职务会长。复议申请人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鸡东镇政府)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异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20日和22日举行两次听证,鸡东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丽、王文友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王文友申请执行鸡东镇政府、鸡东县工商联合会(以下称鸡东工商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6日由鸡东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3日本院指定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称密山法院)执行。2016年11月30日密山法院作出(2016)黑0382执1376号执行裁定,冻结鸡东镇政府、鸡东工商联账户内存款670000元。2016年12月1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到协助冻结存款通知,对鸡东镇政府74001012200000271X账户存款670000元予以冻结。鸡东镇政府提出异议称,账户内资金均是专项资金,不能作为被执行财产履行支付义务,各项专项资金具体为:一、鸡东县民政局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分两笔向我单位账户汇入55000元资金和48500元资金均是民政部门拨付的四季救助专项资金,要按规定及时对五保户发放的,任何部门都不能挪作他用;二、鸡东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汇入的25000元是耕地地理保护费,也是专项资;。三、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汇入的69170.98元资金是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专款专用资金;四、县委组织部拨付的党建培训费2000元;五、鸡东镇政府零余额账户内汇款302.99元是缴回的零余额资金。请求解除对鸡东镇政府账户内的专项资金的冻结。密山市法院查明,王文友诉鸡东镇政府、鸡东工商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鸡东民初字第859号判决书,判令:鸡东镇政府、鸡东工商联返还返还王文友购房款200000元,赔偿损失446138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1日,密山法院依据(2016)黑0382执1376号执行裁定冻结鸡东县农村商业银行鸡东镇政府74001012200000271X银行账户存款670000元。密山法院认为,冻结的账户是鸡东镇政府账户,冻结款项系鸡东镇政府存款,属依法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鸡东镇政府所述专款专用是指款项来源,鸡东镇政府有支配和分配的用财权。故作出(2016)黑0382执异57号执行裁定,驳回鸡东镇政府的执行异议。鸡东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被冻结的资金为国家专项资金,有明确的发放对象,鸡东镇政府无权支配。不能作为被执行财产予以冻结执行,故认定被冻结款项可以执行错误;2、因被冻结款项不是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不得冻结,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密山法院(2016)黑0382执异5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账户内专项资金的冻结。本院查明,2016年9月26日、2016年10月27日鸡东县民政局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分别汇入鸡东镇政府账户五保户日常基本医疗款48500元、四季度救急难款55000元。上述两个款项有小额来帐汇兑凭证和鸡东县民政局2017年3月21日《关于民政局拨付鸡东镇临时救助和五保户医疗资金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9日鸡东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汇入耕地地力补贴25000元,有小额来帐汇兑凭证和鸡东镇耕地地力补贴发放明细表证实,且鸡东县财政局2017年3月21日证实情况属实。2016年11月4日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汇入药费69170.98元,有小额来帐汇兑凭证、医疗费报销明细表和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证明证实。鸡东镇政府称中共鸡东县委组织部拨付的党建培训费2000元,提供2016年11月3日的10000元的小额来帐汇兑凭证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冻结鸡东镇政府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74001012200000271X银行账户存款670000元的事实清楚。五保户日常基本医疗款48500元和救急难款55000元是鸡东县民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事实清楚。耕地地力补贴25000元,是发放给金秀吉等十三人的专项资金;药费69170.98元,是赵艳华等六人报销的医疗费的事实清楚。综上,鸡东镇政府复议称,五保户日常基本医疗款、救急难款、耕地地力补贴和药费为专项资金,有明确的发放对象,不能作为鸡东镇政府的财产予以冻结的复议理由成立。执行法院认为鸡东镇政府有支配和分配的用财权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鸡东镇政府称中共鸡东县委组织部拨付的党建培训费2000元,提供2016年11月3日的10000元小额来帐汇兑凭证证实,因与证明的款额不符,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二、解除对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74001012200000271X银行账户内五保户基本医疗款48500元、救急难款55000元、耕地地力补贴25000元和药费69170.98元的冻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孙禹波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