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与上海欧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上海欧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1745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XXX,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欧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嘉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诉被告上海欧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85元,减半收取计3,692.5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