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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长游与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游,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83号原告:李长游,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崇福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4028。法定代表人:蔡宇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游与被告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李长游负担。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