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049胡云祥与尹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祥,尹露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1049号原告:胡云祥,男,1955年11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安,句容市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露露,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原告胡云祥与被告尹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雪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云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露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价款39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草坪,2016年6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载明欠价款3952元,后此款至今未给付原告。被告尹露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尹露露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欠原告价款3952元。后经原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原告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尹露露欠原告价款3952元至今未付,该事实清楚,有据可证,被告应将此款给付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云祥价款39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露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