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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杰新与刘逸凡、杨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胡杰新。被执行人:刘逸凡。被执行人:杨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杰新与被执行人刘逸凡、杨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作出执行裁定由申请人胡杰新单方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境路西侧上河花园13-1-704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相关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到胡杰新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津0113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