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文志与李浩、马真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志,李浩,马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志,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李浩,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马真真,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0104民初53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李浩名下新A20U**,雅阁汽车的车辆手续。二、查封、锁定期间停止办理一切车辆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