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4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贵村与许发学、夏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村,许发学,夏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4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贵村,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发学,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夏正英,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贵村与许发学、夏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6797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15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经本院调查,于2016年4月5日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发学承包的位于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的土地及自建厂房一处,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未执行完毕,询问邻居,称被执行人欠款过多,已经很久未回家。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但称会一直关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立即向本院举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