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连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连玉梁,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4505号原告罗勇,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委托代理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玉梁,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与被告连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于2017年3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玉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罗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