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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正初与张范军、何跃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初,张范军,何跃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487号原告:胡正初,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居民,住桃江县。被告:张范军,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村民,住桃江县。被告:何跃波,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村民,住桃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号。原告胡正初与被告张范军、何跃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正初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胡正初负担。审判员  莫建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龙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