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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云侠因与被申请人赵新进、原审被告拜进利、原审被告王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云侠,赵新进,拜进利,王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云侠,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新进,男,,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拜进利,男,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要强,男,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刘云侠因与被申请人赵新进、原审被告拜进利、原审被告王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云侠称,赵新进与拜进利、刘云侠、王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陕05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刘云侠与原审被告拜进利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发生,遂判决:一、由拜进利、刘云侠偿还赵新进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从实际借款之日起即2014年3月2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由拜进利、刘云侠偿还赵新进利息962元;三、王要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于2016年9月20日生效。2016年10月2日赵新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再审申请人刘云侠已于1999年在大荔县人民法院调解与拜进利离婚,并提供大荔县法院荔民初字(1999)第198号民事调解书。而���案借款发生于2014年1月,此时刘云侠已与拜进利离婚多年。故刘云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拜进利借被申请人赵新进款项时已与再审申请人刘云侠离婚。而原审认定拜进利与刘云侠属夫妻关系,事实认定错误,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按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决,法律适用不当。本案并报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义军审判员  田 妍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