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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鹏程与吴居场、蒋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程,吴居场,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郑鹏程。被执行人吴居场。被执行人蒋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鹏程与被执行人吴居场、蒋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吴居场、蒋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蒋玉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