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劳务分包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88576692,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平安街3号。法定代表人池林桥,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8887622F,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宏基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屈惠良,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劳务分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0执1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张静涛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