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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伦与罗家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伦,罗家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418号原告:王永伦,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程昌列,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家友,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伦与被告罗家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永伦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