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伦与罗家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伦,罗家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418号原告:王永伦,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程昌列,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家友,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伦与被告罗家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永伦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