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祖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祖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129号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辰,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何祖苗,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祖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