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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桂梅、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桂梅,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财保33号申请人:胡桂梅,女,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建,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720。被申请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14353528W。法定代表人:毛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玲,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1294119。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森,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2110165。申请人胡桂梅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4557.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六枝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六盘水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57.00元进行冻结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期限为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案件申请费1293元,由申请人胡桂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