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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某某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某某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王某,魏某某,金某某,韩某某,金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24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王某、魏某某、王某、王某、金某某、韩某某、金某、郑某某银行存款1697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潮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