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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梁沛威与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7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华,梁沛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华,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月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沛威,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伶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婉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庆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1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庆华上诉称,其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本市广州市越秀区上塘街,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