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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989号。法定代表人丁杰。被执行人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丰源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7361494-X。法定代表人娄立民。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货款200万元整。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第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收到我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七日内将第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人民币2345021元提取至我院。第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汇联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3450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