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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21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郎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