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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谭绍波、覃畅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绍波,覃畅图,卢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绍波。被告人覃畅图。被告人卢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后,因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到容县,从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1946年2月6日出生)的鸡舍共盗走活鸡26只。二、2016年4月20日晚,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到容县,从被害人罗某的鸡舍盗走活鸡25只、洋鸭8只。三、2016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谭绍波到容县,从被害人刘某1的鸡舍盗走活鸡15只。四、2016年5月4日晚,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到容县,从被害人梁某1、胡某、梁某2、陆某1的鸡舍共盗走活鸡44只。五、2016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到容县,从被害人梁某3、陆某2、王某4、陆某3、陆某4、陆某5、韦某(1945年1月5日出生)、陆某6、陆某8的鸡舍共盗走活鸡40只。六、2016年5月10日晚,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到容县,从被害人饶某1、饶某2、饶某3的鸡舍共盗走活鸡13只。七、2016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到容县,从被害人秦某、吴某、刘某2、韩某(1937年7月12日出生)的鸡舍共盗走活鸡30只。八、2016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谭绍波到,从被害人肖某、彭某1、彭某2、彭某3、彭某4的鸡舍共盗走活鸡40只。九、2016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绍波到容县,从被害人杨某、黎某、黄某1、黄某2(1941年3月18日出生)、陈某(1944年11月18日出生)、封某、钟某(1944年4月8日出生)、李某1、周某1、温某1、王某6的鸡舍共盗走活鸡50只。十、2016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到容县,从被害人劳某1、���某2(1941年2月21日出生)、陆某7、劳某2、余某的鸡舍共盗走活鸡33只,从被害人王某5的厨房内盗走菜刀1把,花生油1瓶。十一、2016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谭绍波到容县,从被害人温某2、谭某、温某3、温某4、黄某3的鸡舍共盗走活鸡26只、洋鸭1只。十二、2016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覃畅图、卢宏到容县,从被害人梁某4、梁某5、马某(1946年2月12日出生)的鸡舍中共盗走活鸡11只、活鸭3只。覃畅图将被害人黄某4的一辆弯梁摩托车盗走。综上,被告人谭绍波参与盗窃十一起,被告人覃畅图参与盗窃八起,被告人卢宏参与盗窃四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均是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定罪处罚。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罗某、刘某1、梁某1、胡某、梁某2、陆某1、梁某3、陆某2、王某4、陆某3、陆某4、陆某5、韦某、陆某6、陆某8、饶某1、饶某2、饶某3、秦某、吴某、刘某2、韩某、肖某、彭某1、彭某2、彭某3、彭某4、杨某、黎某、黄某1、黄某2、陈某、封某、钟某、李某1、周某1、温某1、王某6、荣某、李某2、陆某7、劳某2、余某、王某5、温某2、谭某、温某3、温某4、黄某3、梁某4、梁某5、马某、黄某5的陈述,证人周某2、许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示意图、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共同盗窃财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绍波、覃畅图、卢宏作案前共同策划,作案时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绍波、覃畅图、卢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绍波、覃畅图、卢宏犯罪对象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谭绍波、覃畅图、卢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绍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畅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卢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剑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