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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建设、王素杰等与张付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设,王素杰,张付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381号原告:姜建设,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王素杰,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付星,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设、王素杰诉被告张付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建设、王素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设、王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建设、王素杰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