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涂金贵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光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金贵,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光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629号原告:涂金贵,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祝佳,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森,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光礼,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涂金贵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光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涂金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金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涂金贵负担,退回原告涂金贵案件受理费5元。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