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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凯琳与殷丙乾、顾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琳,殷丙乾,顾丽萍,十堰市丙乾液压动力有限公司,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凯琳,女,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殷丙乾,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顾丽萍,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市丙乾液压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区台湾路***号。法定代表人殷丙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殷丙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凯琳与被执行人殷丙乾、顾丽萍、十堰市丙乾液压动力有限公司、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凯琳于2016年9月21日,以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共同偿还陈凯琳借款565400元;二、案件受理费9454元,公告费820元,申请执行费8157元,共计583831元。但被执行人殷丙乾、顾丽萍、十堰市丙乾液压动力有限公司、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殷丙乾、顾丽萍、十堰市丙乾液压动力有限公司、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收入30508.47元,还剩余553322.53元尚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殷丙乾、顾丽萍对案外人张宝林所享有的债权未到期,申请执行人陈凯琳于2017年4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待债权到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