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正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正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3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A4(南侧)-5层。法定代表人:汪孟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琨,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金正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J2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天津至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海军,天津至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正楼宇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白艳芬人民陪审员  张家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