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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朱愈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432号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愈勇,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愈勇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