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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行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叔铭、陈季中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叔铭,陈季中,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林永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叔铭,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季中,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4座5层至7层。法定代表人郑章干,局长。委托代理人岳江涛、陈平,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林永凤,女,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季中、王叔铭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行初2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被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系被告于1992年12月颁发给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之规定,两原告系在2016年8月22日诉至法院,其起诉业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间且无正当理由,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季中、王叔铭的起诉。上诉人王叔铭、陈季中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6年8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上诉人物权保护诉讼再审听证会,审理法官认为原、被告纠纷认定事实的焦点在林永凤同时持有“榕郊集建(92)字第065622”及“榕郊集建(92)字第065675”号两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否真实有效,上诉人才知道被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即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未认真调查核实地籍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告知,也未告知上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林永凤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于1992年12月作出,至上诉人2016年8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二十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曾 莹审 判 员 郑 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厚磊书 记 员 朱嘉婧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