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鸿昌科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鸿昌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湖北鸿昌科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鸿昌科贸实业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77943J。法定代表人:黄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鸿昌科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鸿昌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6101863L。法定代表人:黄国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80XR。法定代表人:黄雍,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鸿昌科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24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武桥重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故本案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发生业务往来,2014年4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在履行上述《买卖合同》中,上诉人因未依法履行该合同义务,双方遂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认真履���,如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自己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湖北鸿昌科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湖北省××南区,故被上诉人依《还款协议》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讯审判员  陈萍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