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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150金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5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彪,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人金彪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6时许,被告人金彪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永昌泾大道行驶至广济北路路口时,与被害人毛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相擦。被告人金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金彪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被告人金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金彪赔偿被害人毛某人民币2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彪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金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人顾某、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彪妥处事故赔偿事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彪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乾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