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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293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何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宝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志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