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城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68号原告:青岛城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原桃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薛金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男男,女,37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城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男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城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城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