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红旗南路支行与高文、张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红旗南路支行,高文,张春,徐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红旗南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汪晓琴,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文,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张春,女,1986年2月2日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徐万青,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文、张春、徐万青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1.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