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小旺与王秉峰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旺,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秉峰,又名王小平,男,汉族,住宁县春荣镇,农民。吴小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王秉峰归还其借款1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秉峰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所调处的案件款11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5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鸿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