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19号原告:岳某某,女,藏族。被告:兰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岳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钱风林审 判 员  梁娟霞人民陪审员  马一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