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李广全、李广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李广全,李广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100号原告:李金山,男,生于1947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广全,男,生于1951年9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广华,女,生于1969年6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李金山与被告李广全、李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金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腾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