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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铭、陈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铭,陈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铭,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航,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铭因与被上诉人陈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购车款20万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该条文明显系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2、一审法院判决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庭审活动带有明显的偏袒性。3、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仅仅判决要求上诉人返还20万元而绝口不提车辆已交由被上诉人使用了一年多造成车辆折旧的情况并且车辆是否返还给上诉人,有失公平。被上诉人陈航答辩称:1、关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问题,均需先核实当事人身份才能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本案关于车辆过户年检,核实身份是第一步,上诉人至今无法联系上车主,导致目前过户年检手续无法办理。2、现在办理车辆过户年检,车管所要求车主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目前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目前联系不到车主,没有车主身份证及授权手续,导致至今无法办理过户年检。车主是韩国人,其身份需要经过韩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使馆的认证,如果授权也需要公证处的委托公证。目前这些手续上诉人都没办法提供,导致无法办理过户年检。3、本案不能上路行驶,上诉人主张我方一直在使用车辆与实际情况不符。4、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合同需要出示本人证件及行驶证,且合同也需要本人签订。陈航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徐铭向陈航返还购车款20万元整。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3日,徐铭(甲方)与陈航(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交易协议》,载明:1、甲方将车辆鲁B×××××(白色)加长林肯车,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甲方购车款20万元整;2、甲方保证该车为非盗抢车辆,手续合法有效,如属盗抢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3、该车辆识别代号:SLMRU27AXYLJ06030,车辆验车至2015年9月,保险到2015年9月;4、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原有债权债务、事故记录、红绿灯等一切违章违法记录由甲方承担,自签订协议之日后,该车辆产生的一切事务由乙方负责;5、甲方提供该车辆的行驶证、原车主的复印件;6、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如该车辆无法年检,乙方可将该车退还给甲方,具体事项,双方协商解决;7、如果原车主金致焕针对该车辆所产生的事务找到乙方,由甲方协商解决,或乙方可将该车辆退还给甲方;8、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日,陈航向徐铭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徐铭向陈航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陈航林肯车鲁B×××××购车款20万元整。一审庭审中,陈航、徐铭确认知道案涉林肯车鲁B×××××车辆车主是韩国人金致焕,车辆已交付陈航,徐铭已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车主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复印件材料给陈航,车辆交易车主当时并未在场。徐铭确认,现找不到车主,拿不到车主的身份证明、授权、机动车登记证等材料。一审法院认为,陈航与徐铭于2015年6月3日签订的《车辆交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第6条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如该车辆无法年检,陈航可将该车退还给徐铭,具体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现徐铭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车主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给陈航,涉案车辆无法办理年检手续,陈航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故陈航有权要求按合同第6条约定将涉案车辆退还给徐铭,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徐铭应将购车款20万元退还陈航。陈航诉求徐铭返还购车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11月8日判决如下:徐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航20万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车辆交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2、由于徐铭无法提供登记车主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等材料,导致本案讼争车辆无法办理过户年检手续,陈航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陈航有权要求按合同第6条的约定退还车辆,一审判令徐铭将购车款20万元退还陈航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综上,上诉人徐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徐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陈 杰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