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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小文、范志勇、范海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范小文,范志勇,范海滨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230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19层。法定代表人:陈荣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小文,女,汉族,1982年9月21日生,住吉林省。被告:范志勇,男,满族,1980年3月29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范海滨,男,满族,1967年3月3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小文、范志勇、范海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万 菲书 记 员 陶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