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8长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传益、钟爱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益,钟爱群,陈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长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黄传益,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钟爱群,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继红(系钟爱群之妻),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爱群、陈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