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逍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逍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逍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杰被执行人:姚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6)川0802民初4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姚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磊的银行存款5950.00元(润滑油款5900.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