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立刚与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刚,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96号原告:王立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京承,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东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刚与被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王立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