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立刚与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刚,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96号原告:王立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京承,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东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刚与被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王立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