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恩义灯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恩义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25号原告:中山市恩义灯饰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二路25号。法定代表人:勒龙。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利丰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田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恩义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恩义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预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恩义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恩义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人民陪审员 冯诗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