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卢平、丘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卢平,丘位林,黎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黄卢平,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曾黎明,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丘位林,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黎姝君,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卢平与被执行人丘位林、黎姝君(2016)闽0821民初13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丘位林所有的小车一部,暂未扣押,无法处置,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搜索“”